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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2-04-0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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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云林规〔2022〕1号

各州、市林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切实加强全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内容,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强化审核审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科学利用林地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三调”成果主动对接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完成林草数据融合工作,编制完成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好林地区划落界工作,确保建设项目

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和依法依规有效落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

二、坚持分级管理,依法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应严格依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保护等级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

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按照林资规〔2021〕5号文件以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

用规划、林地“一张图”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资源〔2019〕4号),先调整林地保护等级,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再按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三、细化用地标准,明确用地范围

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结合全省实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在符合相应的林地等级

和公益林等级条件下,就有关事项作如下明确:

(一)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临时用地,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天然林范围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的天然灌木林以及郁闭度0.5(含)以下的天然乔木林林地。

(二)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林地的单位面积蓄积量范围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以最新公布资源数据为基础,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不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

量的50%。

(三)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森林蓄积量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以上林地的,需提交不可避让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以及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并由审核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不可避让性论证,论证通过后再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加强林地监管,及时恢复植被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使用林地监管,督促、指导当事人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违法占用林地和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的,原则上进行原地恢复;违法占用林地案件中确需进

行异地恢复的,经原执法机关同意后,由林草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实施,或者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具体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规定执行。

五、提升报告质量,建立通报制度

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严把林地现状调查关、报告编制关,并对其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林草局将建立使用林

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存在结果失实、弄虚作假、质量低下等问题的设计单位,并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15日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通知的政策解读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但未明确具体限制使用标准。近年来,随着我省交通、能源

、水利、乡村振兴等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深入推进,使用涉及天然林、森林蓄积量高林地的建设项目逐年增加,如何把握和执行建设项目使用天然林及森林蓄积量高的林地问题成为当前

森林资源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2021年9月13日,国家林草局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以此为契机,省林草局在国家林草局资源司、国家林草局

驻云南专员办的指导下,结合省情、林情实际,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基础上,起草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细化了天然林、森林蓄积量高林地的用地标准,并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各州(市)林草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同时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要求,开展了专家

审查、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最终修改完善后形成《通知(送审稿)》。现将有关政策及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印发的必要性

(一)规范指导使用林地(森林)资源的必要性。国家林草局于2021年9月13日印发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报材料、审批

程序、办理条件、用地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和进行了规范。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重要讲话精神,有效规范各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省林草局结合云南省情林情实际,进一步细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措施、标准,印发《通知》指导全省各地林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是十分必要的。

(二)明确细化用地标准的必要性。云南是森林资源大省,截至2020年底,全省林地面积4.24亿亩、森林面积3.74亿亩、森林蓄积量20.67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5.04%,均位居全国前列,其

中:天然林面积2.59亿亩,占全省森林面积的70%。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

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规定,天然林及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属于限制使用范围,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

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对天然林及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使用范围未明确规定,造成各地建设项目在使用天然林及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

地时无具体使用标准,因此制定《通知》明确细化使用天然林及单位面积蓄积量高林地的用地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既能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又能全力提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要素保障服务水

平。

二、《通知》印发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四)《云南省森林条例》;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七)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

(八)《云南省林业厅关于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使用有林地的批复》(云林函〔2017〕337号);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项内容,主要从强化规划引领、林地分级管理、细化用地标准、加强林地监管、严管报告质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一)强化规划引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

(二)林地分级管理。建设项目应严格依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保护等级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三)细化用地标准。

1.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临时用地,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天然林范围为:郁闭度0.5(含)以下的天然林林地。

2.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林地的单位面积蓄积量范围为:不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蓄积量的50%。

3.建设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森林蓄积量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蓄积量50%以上林地的,需提交不可避让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并由审核审批机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不可避让性论证,论证通过后再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补充说明:经测算,按照森林单位蓄积小于单位平均蓄积50%的林地,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设可用林地占比为77.38%,其他项目可用林地占比为23.24%。结合天然

林郁闭度小于0.5的情况再进行测算,其他项目实际可用天然林地占比6.19%,可用林地占比为4.86%,是切实可行的。)

(四)加强林地监管。要求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管,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要组织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应按照《云南省林业

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文件执行。

(五)严管报告质量。要求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的林勘单位必须严把林地现状调查关、报告编制关,并对其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负责。省林草局将建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不良信誉记录制度,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因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低下等问题的设计单位,并将采

取告诫、不采用等惩戒措施。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说明

《通知》起草后,省林草局征求了全省16州(市)林草主管部门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等

有关厅局部门意见,目前共收到21个单位部门书面反馈意见,其中10个单位部门无修改意见,11个单位部门提出了23条意见建议,并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

文件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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